2024-01-25
吉建设〔2024〕3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建办市函〔2024〕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全省工程勘察设计统计调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计调查范围及要求、报送流程及相关事项严格按照《通知》(见附件1)规定执行。
二、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如实填报各项统计数据,并报送《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见附件3),对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的,将按有关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其中对拒报的,2023年信用评价等级降为B级,并按规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三、自2023年7月起,统计调查系统增加了月报功能,主要统计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就业情况,要求勘察设计单位于每月5日前完成月报表填报,各市(州)主管部门于每月7日前审核上报至省厅,我厅将于每月10日前汇总上报住建部。
四、各市(州)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勘察设计行业统计调查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审核和汇总辖区内(含县)的统计数据,确保统计调查数据上报及时、完整、准确,坚决防范和惩治数据造假情况,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各地统计工作人员如有变化的,需填报统计工作联络员信息表(见附件2),并于3月1日前上报我厅。
五、我厅对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统计调查年报和月报复核汇总后上报住建部,并将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完成情况通报全省。
联系电话:厅设计处 李 柠 0431-82752399
刘 彦 0431-88045880
技术咨询:010-88018812 010-88018813
附件: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 (建办市函〔2024〕11号)
2.统计工作联络员信息表
3.《企业填报信息承诺书》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5日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工程勘察设计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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