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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关于协会

  • 协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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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会须知
  • 吉林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吉林省勘察设计协会  英文译名:JILIN  PROVINCE  RECONNAISSANCE  AND  DESIGHN ASSOCIATION

    第二条  吉林省勘察设计协会是由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相关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行业和会员提供高质量服务,积极反映诉求,维护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行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本会接受党建领导机关,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吉林省长春市贵阳街287号。

                本会网址:http://www.jlskcsjxh.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展行业调查研究,收集研究国内行业基础资料。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健全职业道德标准和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开展企业诚信评价: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监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执行有关法令;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进行行业数据统计,发布行业信息、 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行业刊物和资料(含电子出版物)、建设协会网站、组织信息交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

    (四)开展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相关的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组织行业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协助会员单位提高行业信息化建设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

    (五)承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团体标准的编制,参与行业资格认证。新技术与新产品鉴定及推广;组织评优、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技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建筑方案展览会等,为企业会员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六)积极发展同国内、国际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支持、鼓励省内企业会员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企业的利益。

     

    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持有国家或省(市)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及施工图审查等资质证书的单位;管理持有国家或省(市)颁发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企业的企业集团公司以及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务密切关联的企业、事业单位及机构或其他企业集团公司;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的各市(州)同业协会;

    (五)长期从事和支持勘察设计工作,热心勘察设计事业的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同业协会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个人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单位或个人的业绩说明文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协会提供相关资料和服务。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关心协会工作,提出合理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制定的行规行约,支持配合协会的工作,

    承担并积极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五)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会会员资格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所在单位社会效益较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或为地方和行业(部门)勘察设计同业协会;

    (三)能够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副理事长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参与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可以集中召开也可以分片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2年应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副理事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理事长应每年召集副理事长进行述职,须有2/3以上的副理事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有2/3以上到会副理事长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勘察设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具有较高能力与威望,胜任本会领导工作。

    (三)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有近5年在本会连续专职工作经历,具备本行业本科以上学历、本行业高级职称,中国共产党党员;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含专设分支)、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任免副秘书长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含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等专职人员);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人意识,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特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年8月5日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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