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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关于加强停车设施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2-08-17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相关要求,加强全省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工作,进一步巩固全省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效,我厅拟定了《关于加强停车设施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箱:673058216@qq.com。

  2.通信地址: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535室,邮政编码:130051。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19日。

  附件:关于加强停车设施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5日


附件


  关于加强停车设施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进一步巩固全省停车收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成效,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的意见》相关要求,加强全省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中,以法制化方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有效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停车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区分基本停车需求和出行停车需求,统筹布局城市停车设施。加强重点区域停车设施建设管理,优化停车设施供给结构。

  (二)建管并重。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扩大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盘活存量资源,提高管理水平,推进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停车设施效能。

  (三)加强管理。健全管理体制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完善停车治理。强化资金、土地等要素支撑,推进现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提高城市停车设施智能化水平。

  三、重点任务

  (一)科学编制规划。充分利用停车专项治理普查成果,建立城市停车设施基础数据库,摸清城市停车设施供给底数,厘清供需矛盾突出区域。各地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以配建停车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路内停车为补充,采用差别化的停车供给策略,组织编制和修订停车设施专项规划。规划需统筹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属性、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合理测算停车需求,明确阶段性适应目标,优化设施布局。

  (二)明确建设重点。以居住区、大型综合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外围站点(P+R)、医院、学校、旅游景区等特殊地区为重点,通过挖潜改造建设停车设施,在有条件的周边区域增建公共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集约化的停车设施。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结合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街区、老旧楼宇等改造,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

  (三)完善停车设施用地政策。加强独立新建停车设施用地保障,充分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鼓励其他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土地增建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挖掘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以及公交场站、垃圾站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潜力,布局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建设多功能综合体。各地区结合具体实际,抓紧出台土地分层开发实施细则,落实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政策,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停车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停车设施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四)鼓励资源共享。充分挖掘既有资源潜力,提高停车设施利用效率。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的前提下,率先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停车设施在空闲时段向社会开放。鼓励居住社区在保障安全和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错时向社会开放停车设施。鼓励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夜间充分利用周边道路或周边单位的闲置车位停放车辆。

  (四)推动社会参与。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城市停车设施,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允许对外开放并取得相应收益。

  (五)规范停车备案。梳理备案申报要求,优化备案登记内容,实施“互联网+”管理方式,由停车场经营者通过互联网自行在管理系统上登记,力求直观、有效的引导申报者准确填报相关备案信息。停车设施经营单位提供备案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者营业执照;

  2.自有产权停车设施应提供产权证明材料,委托经营的提供产权方证明及委托经营协议;

  3.规划许可证、附件及附图(依照法规、规定不需办理规划手续的除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4.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5.符合相关规定的设备清单;

  6.经营、服务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7.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8.安全管理承诺书;

  9.各城市根据实际需要经营单位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营者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需有停车场经营或管理的经营事项,但行政事业、医院、学校、公园、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实行自主管理的,集体用地及以业主自治小组行使全体业主决定的除外。

  委托经营的须提供停车场业主与经营者订立的停车场经营合同。物业管理区域的停车场经营可提供物业管理合同,但合同中须有停车场管理的约定。

  土地权属证明原则上应为土地使用权证书,经本地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可作为土地权属证明。

  (六)实施停车信息报送。非收费停车设施运营单位应于停车设施使用前15日内将机动车停车设施相关信息等报送城市停车管理部门,非收费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是否实施信息报送由各城市自行决定。报送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停车场名称;

  2.停车场位置(包括四至范围和详细门牌号码、停车场入口经纬度坐标);

  3.停车场类型;

  4.停车泊位数量(含总数及地面、地下、平面、立体等各类型泊位数);

  5.运营单位及产权单位基本信息、联系方式;

  6.停车场收费管理情况;

  7.其他停车设施相关信息。

  (七)优化停车信息管理。鼓励多元主体合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完善和更新停车数据信息,最大限度开放停车数据,促进停车信息共享。加快应用大数据、物联网、第五代移动通信(5G)、“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模式,开发移动终端智能化停车服务应用,实现信息查询、车位预约、电子支付等服务功能集成,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快速匹配。鼓励停车服务企业依托信用信息提供收费优惠、车位预约、通行后付费等便利服务。

  (八)加强建设运营监管。加强停车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和验收管理,做好各类机械式停车设施设备养护维护和监测,确保安全运行。推动停车服务市场化改革,培育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停车服务企业,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加强对停车设施及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无证无照经营、私自圈地收费、私设停车泊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联合统一执法,实现对违法停车严管的全覆盖。

  (九)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定价主要限定在具有公益性特征和自然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等级、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区分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停车收费标准应向社会公开。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法规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各地要结合停车管理实际,充分运用地方立法权,制定出台地方性停车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建立完善停车管理机制,为依法治理停车问题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有力有序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明确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强化综合治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加强违法停车治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公共资源委托经营应公开透明。规范服务收费,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城市停车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解读,引导公众建立积极参与、共建共享、有偿使用等观念,及时向社会公布停车普查结果、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及建设规划。总结推广各地停车设施规划建设管理的好经验、好做法,共同推动城市交通条件持续改善和宜居水平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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