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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2021年“三早”项目开复工建设的通知

2021-03-04

吉建办〔2021〕25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局、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一精准三确保”要求,深化投资增长攻坚行动,强化政策配套落实,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推动2021年项目加快开复工建设,努力实现一季度“开门红”,确保完成全年投资目标,现结合住建行业实际,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项目建设审批速度

各地应主动与本级项目中心对接今年拟开工的“三早”项目,根据本级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依托吉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吉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施工许可阶段(包括招投标、施工图审查、质量报监、安全报监)的线上咨询服务和协同服务工作,主动公开服务咨询电话,实现全过程“不见面”审批,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审批工作不间断。严格落实承诺制,在建设资金、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施工组织设计已编制完成等方面采取承诺制。质量报监、安全报监手续与施工许可同时办理,不再做为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单独办理。落实《关于进一步优化社会投资低风险工业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实施意见(试行)》,将低风险工程项目全流程审批压缩到17个工作日以内。

二、加强复工复产项目的服务保障

    对于复工复产项目和“三早”集中开工项目,省政府部署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优先安排相关人员进行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请各地住建主管部门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掌握相关办事程序和工作要求,为有需求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指导服务。对急于开工复工的项目,住建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确认项目的防疫防护工作措施到位,参照《吉林省建筑工程新冠疫情防控指南》(吉建办〔2020〕37号)要求,符合防疫防护要求的项目方可开复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主动上门服务,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指导项目部在开工复工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

三、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服务保障和安全管理

    优化对复工复产企业用户用水用气用热接入审批,开展便捷服务、落实远程服务,简化办理手续,提升服务标准。落实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的帮扶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不能按期缴纳水费、燃气费的中小企业,经批准后可以将1月、2月应缴费用延期至3月底。加强涉及地下管线或设施的施工管理,施工前须查明地下水气热设施分布情况,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与地下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共同签订安全保护协议,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均应配备施工现场管线保护工程师,认真做好技术交底、现场监护工作。尤其严格管理涉地下燃气管线的第三方施工作业,监理单位管线保护工程师对涉及管线区域的施工活动应全程参与,进行旁站监理。对地下管线、设施具体分布情况不清晰的,绝不允许使用大型机械,坚决杜绝野蛮施工。

四、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保障力度

(一)多方位帮扶企业发展。对本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单独承揽有困难的项目,鼓励中直企业与本省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对于外向度较高的施工企业,利用一个月的时间进行走访调研,在人员流动、资金渠道、出具保函、人员培训等方面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地方难以解决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厅高位协调。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和额度;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企业资质核准等行政许可审批时,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

(二)为各类企业排忧解难。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监理企业资质2020年9月1日后到期的,不需要办理资质证书延续,有效期统一延至2021年年底;办理资质增项、升级的企业,申报资料全部电子版提交,无需见面,全面实现零跑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急需办理延期业务和开工复工手续的,给予优先办理;因人员缺失,无法办理安全产许可证延期和开复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失的,可给予政策扶持,优先组织考核。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机构保函方式替代预售监管现金;各地不得限制企业以保函方式替代预售监管资金,不得限制企业选择办理保函的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推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估价机构行政许可证件电子证照,实现企业材料“零提交”、办理“零跑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聘用人员的管理权限下放至属地负责,方便企业就近办事。

(三)为企业参与投标提供便利。多个联合体共同完成的项目,可以做为联合体参与单位的业绩用于招标投标。新注册的建造师作为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新注册的监理工程师作为总监代表,参与完成的业绩,视同其本人的项目经理、总监业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相关工作内容,并按要求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全套竣工资料15日后,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不组织竣工验收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解锁”申请,并提交后续工作中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的承诺书,项目主管部门应予以“解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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